(2015)寻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谢海明与古新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明,古新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谢海明,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现住寻乌县,。被告古新才,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现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明与被告古新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海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协调处理好,无需法院再进行处理,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海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谢海明承担。审 判 员 钟燕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古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