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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甫与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甫。被告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光龙,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声武,系该局食品药品执法大队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汉洪,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张甫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甫负担。审 判 长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