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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曲英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曲英。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邓春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海涛,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曲英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英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