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查涤晨与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涤晨,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64号原告查涤晨,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黄良骥,男,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原告之夫。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泰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玉海,董事长。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川林,总经理。原告查涤晨诉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涤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良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涤晨诉称,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5%,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后原告与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更换新借款合同和收据,合同约定月息为1.5%,借款于12个月后归还。但时至今日已过还款期限一年有余,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仍未偿还借款。经查,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系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主管单位,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经过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同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未到庭,亦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1份、收款收据1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告另提供关于对《关于解决经营周转资金的请示》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职工及相关单位借款的事实,也证实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偿还该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查涤晨借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查涤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建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