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代芸、徐正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芸,徐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远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代芸,女,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徐正洪,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职工,住巧家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代芸、徐正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代芸偿还原告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36000元。于2014年9月4日前偿还利息6000元;下欠本金30000元,自2014年10月4日起每月偿还本息1500元,至本息还清日止;被告徐正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代芸、徐正洪从2014年10月4日起每月归还借款本息1500元。现已连续6期未履行共计人民币9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账户内有个人储蓄存款人民币2013.95元,己被本院裁定扣刬人民币2000元,余款7000元,被执行人代芸、徐正洪未履行。徐正洪系巧家县XX局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从2015年6月起,每月扣留徐正洪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工资账户为×××内的工资人民币1500.00元,至扣留金额足人民币7000.00元时止,申请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扣足人民币7000.00元时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本案案款扣足时,申请人持本裁定书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高天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兰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