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岢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岢岚县烟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岢岚县烟草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233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岢岚县烟草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岢岚县烟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岢岚县烟草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进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