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英与被告周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英,周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李德英。被告周志。原告李德英与被告周志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永康、刘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露淇担任记录。原告李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志经本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英诉称,原、被告199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有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并在外打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并长期向原告索要赌资,原告如拒绝,被告就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曾住院治疗,至今尚有后遗症。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2月25日,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生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李德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原、被告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2、民事判决书,欲证实原告曾于2014年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后,至今双方仍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周志未出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李德英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书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法予以认定;证据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仅能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被判决不予准许,不能达到原告其他证明目的。经审理查明,1990年1月,原告李德英与被告周志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即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11月8日生育女孩周丹凤,1995年8月13日生育男孩周双喜,现一子一女均已独立生活并在外务工。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自女儿出生后,双方开始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双方外出温州务工,一个月后原告因病独自到广州花都治疗。病愈后,原告即留在广州花都务工。2014年2月25日,原告李德英曾诉至耒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是1991年1月,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原、被告当时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双方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和睦生活了较长时间,理应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虽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双方如能秉着积极、友善的态度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珍惜,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其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仍不能和睦生活,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李德英要求与被告周志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德英要求与被告周志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琦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露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