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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颖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厂鸿宝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颖,女,毛南族,1986年11月2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厂鸿宝幼儿园,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草芳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治文,南京大厂鸿宝幼儿园董事长。上诉人谭颖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厂鸿宝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颖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谭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