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薛桥梁抢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桥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443号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薛桥梁,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薛桥梁犯抢劫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被执行人薛桥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薛桥梁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12日将本案件移送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薛桥梁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判员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