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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永武与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武,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武。委托代理人:李远祥,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智泓,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黄海广场8号)。法定代表人:卢馨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勇,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媛,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永武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永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永武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726元,由上诉人张永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如魁代理审判员  李 鹤代理审判员  刘盈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