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范聪莲与介小飞、史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小飞,范聪莲,史峰,岳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介小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聪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海坤。上诉人介小飞因与被上诉人范聪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申请人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位于洛阳市新安县,申请人因工作原因常年往返全国各地,从未在郑州市金水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新安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史峰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