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辖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启东胜狮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启东胜狮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辖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8层。法定代表人严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胜狮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白港村沿江。法定代表人赵春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胜狮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狮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047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胜狮公司向该院起诉称,2013年4月11日其与英大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伤残每人赔偿限额为20万元,医疗费每人赔偿限额为2万元,误工费以每月2000元计算,以6个月为限,保费每人198元,9级伤残的赔付比例20%,合同签订后胜狮公司支付了足够保费。2013年6月15日,胜狮公司的雇员秦小即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对于理赔金额双方意见不一。现要求法院判令英大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7424.79元(其中医药费5424.79元、伤残费40000元、误工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英大保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本案进行管辖。为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英大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英大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雇主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原审法院认为系人身保险是错误的。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胜狮公司与英大保险公司签订的是雇主责任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胜狮公司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该赔偿款的发生地在雇主胜狮公司所在地,胜狮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启东市,原审法院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英大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张 尤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孔令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