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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玉春与刘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春,刘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魏玉春,农民。被告:刘东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春与被告刘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春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刘东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玉春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玉春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