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玉春与刘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春,刘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魏玉春,农民。被告:刘东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春与被告刘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春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刘东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玉春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玉春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