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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徐丛丛与淄博迪诺工贸有限公司、姚育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丛丛,淄博迪诺工贸有限公司,姚育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364-3号申请执行人:徐丛丛,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迪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姚育群,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丛丛与被执行人淄博迪诺工贸有限公司、姚育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博迪诺工贸有限公司、姚育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