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双利经贸有限公司与谭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双利经贸有限公司,谭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双利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永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双利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笑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