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州刑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布云德力根强奸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布云德力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刑执字第00391号罪犯布云德力根,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现在新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以(2009)伊州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布云德力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伊州刑执字第00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减刑后,该犯刑期止于2016年6月30日。执行机关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布云德力根患有腰椎间盘突出并不全瘫痪,曾五次保外就医收效甚微,术后长期服药,身体状况较差,肢体二级残疾。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够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对该犯纳入社区矫正,担保人对该犯出具了监管担保书。执行机关拟报减假释。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意见书、昭苏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昭苏县公安局察汗乌苏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犯父亲西勒克书写的担保书、罪犯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评估标准量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罪犯保外就医批准决定书》、罪犯本人所持残疾人证及州友谊医院医疗证明书相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布云德力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布云德力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平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仝新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瑀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