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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古林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XX,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古XX,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被执行人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史XX。古XX与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9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古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返还购房款577256元、已付首付款资金占用损失11271.29及仲裁费1854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古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古XX与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相互进行债权冲抵后,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古XX人民币261529元。现协议约定款项已转入申请执行人古XX账户,古XX亦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92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审 判 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