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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葛仁圣与梁亭、徐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仁圣,梁亭,徐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0334号原告葛仁圣。委托代理人孙玉华(受葛仁圣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亭。被告徐洁。原告葛仁圣与被告梁亭、徐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仁圣的委托代理人孙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亭、徐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仁圣诉称,梁亭经营餐饮活动期间,向其进货各类冻品。2015年2月4日,梁亭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葛仁圣货款32.4万元,经催讨,梁亭至今未还。另徐洁与梁亭系夫妻关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32.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亭、徐洁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葛仁圣向被告梁亭经营的饭店供应冷冻食品,梁亭于2015年2月4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到2015年元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梁亭欠葛仁圣货款人民币32.4万元,之前所有的账单等收据均无效,以此欠条为准。”后梁亭未予支付,经催讨未果,葛仁圣遂诉至本院。被告徐洁与梁亭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欠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梁亭向葛仁圣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梁亭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梁亭与徐洁共同偿还。葛仁圣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亭、徐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葛仁圣3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保全费2140元,合计8300元,由梁亭、徐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华朝审 判 员  李家先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