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增辉与吕衍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增辉,吕衍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316号申请执行人韩增辉。被执行人吕衍双(又名吕新宁),(南3),系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宏盛粮油经销部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韩增辉与被执行人吕衍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增辉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吕衍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吕衍双下欠韩增辉借款及诉讼费共计61300元,吕衍双给付46300元,韩增辉放弃15000元及利息请求;吕衍双给付韩增辉46300元后该案执行完毕,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予以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31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