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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国强诉被告李红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强,李红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冯国强,男,1982年9月26日生。被告李红兵,男,1977年3月9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代表人云泽林,该服务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瑞萍,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强诉被告李红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强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继森审 判 员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师月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