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庞建立与陆甲佳、范绪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建立,陆甲佳,范绪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庞建立,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陆甲佳,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范绪绪,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庞建立与陆甲佳、范绪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庞建立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