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林某、徐某、林某典当纠纷一案中止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林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12-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典当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徐某(系林某之母),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某(系林某之父),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林某、徐某、林某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襄阳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进行拍卖,该案现进入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