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周沛俭,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兴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请,1、原告与被告离婚;2、按人口平均分配到原告名下集体土地征地分配款,包括活期存折余款7115.91元和定期存折存款165353.33元归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交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兴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