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恩,黄石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何福恩,被执行人黄石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福恩与被执行人黄石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石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03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石尧均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