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代法、代丽云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法,代丽云,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072号原告:代法,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代丽云,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住所地庐江县冶山镇。诉讼代表人:江宁,该所所长。原告代法、代丽云以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冶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法、代丽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法、代丽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法、代丽云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