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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赫某某,男,194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赫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