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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兴树与马雪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树,马雪平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寻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马兴树,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永太,男,住曲靖市。系原告马兴树之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雪平,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马兴树诉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兴树及委托代理人马永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兴树诉称:2010年谢志强从被告马雪平名下接收“强盛加油站”经营,时逢原告用自有东风车二辆运煤,长期在该加油站加油,时间长了双方混得较为融洽。同年5月谢志强以经济紧张为由向我提出预付油钱,每升优惠0.2元,我同意了,先几个月谢志强信守承诺合作较满意,10月份我一次垫付给谢志强10万元。一个月后谢志强将加油站转给外地老板经营,我与谢志强原约定同时终止。结账后谢志强欠我75000元,定于年底还清,到年底谢志强主动找我商量“外地人想买油站,正在商谈,待达成共识后钱到账,分文不少还清所欠债务”,后谢志强一直以生意谈不成为由拖债不还。2012年我控制了油站价值50余万元的房子和设备。5月25日谢志强告诉我加油站已卖给被告,其欠我的债务由被告赔还,定于2012年12月底还清,我承诺拿到钱后将房子还给谢志强。被告���自写了75000元欠条给我,因被告是某某乡本地人,我比较放心,接受了条子。事后被告将欠谢志强油站的钱买了一辆四桥车,故意不还我的债务。2014年4月30日我向贵院起诉谢志强、马雪平二人,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债务,2014年10月贵院以谢志强下落不明作出裁定书驳回起诉。我认为谢志强财产已转移到被告名下,债务实体人是马雪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由被告马雪平赔还原告人民币7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原告马兴树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证实:一、欠条一份。欲证实被告欠原告75000元从谢志强处转移的债务。二、(2014)寻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欲证实2014年5月5日原告曾起诉过谢志强与马雪平。被��马雪平未到庭质证,也未作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案外人谢志强欠原告马兴树75000元债务,2012年8月21日,被告马雪平向原告出具欠条承担案外人谢志强对原告的该笔债务,约定2012年12月30日付清。2014年5月原告曾起诉被告与谢志强,要求二人偿还债务,因谢志强下落不明本院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马雪平因与债务人谢志强存在经济关系,遂向原告出具欠条承担了谢志强欠原告的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谢志强已将75000元债务转移给本案被告马雪平,原告接受欠条的行为即为对债务转移行为的认可,原告可直接要求被告承担合同义务。被告未如期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75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雪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雪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兴树债务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被告马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代理审判员  郭南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毕馨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