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504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覃其代,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冯 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萌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