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共荣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977号罪犯赵共荣。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2001)秦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共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4年9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4年9月1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08年8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7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均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赵共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赵共荣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共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十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因犯诈骗罪、挪用公款罪,于1988年5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1994年3月11日止。1998年9月再次事实犯罪,被判处上述刑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王玉海、刘雷及罪犯证明人石雷、苏玉光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共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触犯多个罪名,且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共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以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9年2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