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东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与杨爱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杨爱山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东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住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组织机构代码:68078035-3。法定代表人高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丰,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敬峰,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杨爱山,男,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新新,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爱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爱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马玉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