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执字第425号申请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国杰,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安平,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刘安平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00元,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205350元,本案终结执行。现申请人的代理人已领取执行款2024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叶民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