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炳华与被告陈晓辉、俞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华,陈晓辉,俞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杨炳华。被告陈晓辉。被告俞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炳华与被告陈晓辉、俞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炳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晓辉、俞卿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炳华撤回对被告陈晓辉、俞卿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炳华负担。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继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