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9-993、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瑾豪、刘贝贝等与珠海恒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987、989-993、1255号申请执行人:刘瑾豪,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537。申请执行人:刘贝贝,女,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56X。申请执行人:刘华理,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511。申请执行人:刘贺凯,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530。申请执行人:张振云,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935。申请执行人:莫海琼,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16。申请执行人:周兴,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013。被执行人:珠海恒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崔秀华。关于刘瑾豪、刘贝贝等7人与珠海恒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7案,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劳人仲案字第(2014)906-912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珠海恒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高新区XXX号厂房A(权证号码:01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曹秀珊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