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金土、张必煌与张必煌、兰溪市万固金属制品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土,张必煌,兰溪市万固金属制品厂,郑兴国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卢金土,1951年6月10日出身。委托代理人陈文兵,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必煌。委托代理人徐承肖。被告兰溪市万固金属制品厂。诉讼代表人张必煌,系负责人。第三人郑兴国。委托代理人徐魏,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土诉被告张必煌、兰溪市万固金属制品厂及第三人郑兴国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原告要求确认权属的标的系座落于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本案应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争诉的土地所在地法院,即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