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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尹希进与田洪井、李文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希进,田洪井,李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2220号申请执行人尹希进,居民。被执行人田洪井,居民。被执行人李文彩。尹希进与田洪井、李文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梁民初字第0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田洪井应给付尹希进货款75936元,逾期不付,尹希进可按95936元申请执行,李文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尹希进与田洪井各负担5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洪井目前患病,其与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政府工程款案件正在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现申请人尹希进与被执行人田洪井、李文彩正在协商解决。申请人尹希进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涟梁民初字第0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