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初学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被执行人:初学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初学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