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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高源诉奇星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源,奇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高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奇星宇,男,2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原告高源诉被告奇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奇星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源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奇星宇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拖欠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奇星宇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奇星宇于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高源借款1万元,未约定利率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分文未付。现下欠本金1万元。有借款条据一支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奇星宇偿还借款1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奇星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给付原告高源借款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奇星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