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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海达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海达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海达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海达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尤清波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司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