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刘尧贵与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述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贵,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述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刘尧贵,男,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焦以华,赣州市章贡区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都南大道108号,赣州办事处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金星村管委会后面。被告金述章,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贵诉被告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述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承建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苑8-10号工程建设方同意代付涉案租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尧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尧贵回对被告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述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1元,减半收取2730.5元,由原告刘尧贵承担。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