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培华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培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688号罪犯陈培华,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6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培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2612.93元。(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培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1次、嘉奖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培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1次、嘉奖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培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培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培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