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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喜坤与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坤,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王喜坤,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锦路78号。法定代表人孙利舟,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治武,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喜坤诉被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坤撤回对被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