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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廖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8日傍晚,被告人廖某在吃饭时喝了四碗米酒。次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廖某在睡醒后,又喝了约二两半的白酒。吃完夜宵后,被告人廖某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浦城县仙阳镇沿京台高速往官路乡方向行驶。约4时许,被告人廖某驾驶该车途经京台线闽浙省际口处时,遇民警拦截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廖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即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并依法对其采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0.7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卡口、查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仪结果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在庭审前委托社区调查,浦城县司法局评估认为被告人廖某适宜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浦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廖某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廖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通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雅雅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