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俊中犯寻衅滋事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663号罪犯张俊中,又名三孩,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苍刑初字第550号刑事附带判决,以被告人张俊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临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俊中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俊中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等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8年1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罪犯张俊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