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温凤海与刘万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凤海,刘万新,刘万旭,李旭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23号��请执行人温凤海,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刘万新,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彦县龙庙镇被执行人刘万旭,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授,住巴彦县龙庙镇被执行人李旭伦,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彦县龙庙镇本院依法受理的温凤海申请执行刘万新、刘万旭、李旭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智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