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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2083、2085~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苏宝宽与深圳市凯德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2083、2085~2094号申请执行人詹美娜。申请执行人胡健恒。申请执行人曾锡标。申请执行人萧炳勇。申请执行人王秀云。申请执行人杨淇允。申请执行人苏宝宽。申请执行人叶荧平。申请执行人包沙日娜。申请执行人刘世明。申请执行人刘文学。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德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1031号食品大厦西段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常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等争议纠纷等十一案,深罗劳人仲案(2014)3290~33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宸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