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茉与张得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茉,张得新,张立茹,饶喜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688号原告李茉,男,1978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1961年7月15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得新,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张立茹,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市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饶喜荣,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茉诉被告张得新、张立茹、第三人饶喜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