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铁与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海口市龙华区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488号原告王铁。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法定代表人符革,区长。原告王铁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2日制定《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延长线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向原告发出了征收房屋的“要约”。原告于2011年5月14日承诺,同意被告征收原告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HK057XXXXX》的房产(建筑面积为89.06平方)。并与被告签订了《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被告交付了被征收的房屋。按被告定的“要约”《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延长线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应于征收原告房屋后的20卜月即2013年3月14日将安置房交付给原告,逾期6个月未安置的,过渡安置费按原标准(原标准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增加50%,超过12个月的,增加100%,超过18个月以上的,增加200%。很显然,逾期未安置时,安置费增加的部分,就是一种违约金。然而,在被告逾期6个月未向原告交付安置房时,被告却不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被告却以巳为原告提供了过渡安置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尽管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未将“安置房交付期限和逾期交房的违约条款”写进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与承诺的关系显然是成立的。被告逾期未将安置房交给原告,巳构成违约,应按被告的“要约”(《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延长线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10月14至2015年5月13日的违约金计32759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2015年5月14日起每月向原告支违约金2849元,直到原告获得安置房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诉拆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双方之间达成的行政协议构成违约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违约金,依法属于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告提起的本民事诉讼案件应予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铁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群人民陪审员 冯刘邓人民陪审员 陈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