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淑君申请执行龚立忠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君,龚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60号申请人赵淑君,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龚立忠,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办理赵淑君申请执行龚立忠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立忠的银行存款522045元或查封、扣划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