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凤宵申请执行孙清山、黄海凤、孙冬梅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375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满族,52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42岁,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在白音敖包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322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