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1308号原告:杨某,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廖国友,宿松县陈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4日来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董应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